“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的、符合实际且具有发展性的战略判断,既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也向社会力量提出了新任务,这就是如何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社会工作作为致力于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与社会共同进步的专业力量,应该更深刻全面地理解上述判断的深刻含义,积极参与到促进平衡发展的进程中。
解决上述矛盾需要从继续推动发展和促进平衡发展两个方面着手,这里首先涉及对发展、平衡发展的理解。
从价值论的角度说,发展是指某事物变得更加符合进步要求的过程和状态,这里既包括量的方面,也包括质的方面。发展常常以量的增长为基础,但是发展绝不能归结为量的增长。增长只是一个量的概念,但发展则是一个结构性概念,它是结构性改善的过程和状态。无论我们谈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还是人的发展,都是如此。在我国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走向全面小康的背景下,我们讨论继续推动发展和促进平衡发展问题,首先要关注经济发展,同时要关注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因为要实现平衡和充分的发展,它们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
经济增长是基础,但不是目标。
只有把经济增长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同人们参与经济活动、分享经济成果而达致的和谐,同促进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相联系时,这种经济增长才会变为经济发展。在这里,经济发展本身就包含了部分的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内容。社会工作如果能促进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就业参与率提高、促进共享成果的公平分配、促进对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保护,就是在促进经济相对平衡地发展。在这方面,社会工作一方面要提升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就业参与能力,帮助他们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则要进行政策倡导,呼吁政府和企业加强对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和救助。
社会发展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现象。
比如在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城乡之间、不同层次的居民在享用公共服务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关爱保护,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参与公共活动和社会生活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障碍,他们还没有获得与平常人相同的机会。这一方面是因为困难群体、底层群体、弱势群体自身条件所限,另一方面则是社会政策乏力和不足。在经济发展成果向社会领域转移和进行再分配的过程中,重视效率、忽视政策对象差别及其真实需要的现象并不少见。社会政策实施中的偏离现象严重地伤害着社会公平,政策实施者的强势和政策对象能力较低导致的后者被动参与也弱化了社会政策应有的作用。在缓解社会发展不平衡方面,社会工作要有力地促进更加公正、科学、系统性的社会政策的出台,使之惠及更多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同时要在实施社会政策方面做出示范,使社会政策能更加精准地朝向其对象、对准他们的需要,使社会政策、社会服务能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困难群体、弱势群体需要的满足和发展也存在不平衡性。
从这些群体的生存现状看,他们的物质生活、身体状况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所以,无论是他们自己还是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的提供者,都集中面对这些“明显而急迫的”问题,而对他们的社会关系、自主和自强精神方面的问题关注不足。这在反贫困、社会救助方面并不鲜见。社会工作在介入这些问题时,既要解决急迫问题,也要关注那些与此相关的、影响其生活质量的社会、心理层面的问题。在这方面,社会工作与其他工作者相比是有长处的。
总之,社会工作在介入困难群体、弱势群体需要的满足和不平衡发展问题时,要注意问题的结构性、不平衡性,要注重补社会发展、民生发展中的短板。这有助于缓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发展之间的矛盾,有助于社会和谐,有助于从总体上增强社会的幸福感。